物件墜落砸傷人,誰擔責?
當你途經(jīng)聳立的高樓大廈或者工地等處時,你是否會擔心,天將降大“物”于斯人也?高空物件脫落、墜落常常導致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為此引發(fā)的悲劇屢見不鮮,極易引發(fā)矛盾糾紛。那么,頭頂上的安全如何守護?近日隆德縣法院審理并判決了一起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了詮釋和解答。
事發(fā)經(jīng)過:2021年9月的一天,原告謝某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沿省道由東向西行駛時,被某電信公司所有并管理維護的掉落網(wǎng)線絆倒,導致其受傷。謝某某受傷后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經(jīng)診斷傷情為左脛腓骨近端骨折、左小腿皮膚軟組織缺損、左脛骨骨折術后鋼板外露。經(jīng)鑒定謝某某的損傷構成十級傷殘。電信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公眾責任保險承諾協(xié)議、并投保了公眾責任險,涉案事故屬于該保險公司承保范圍。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被告電信公司作為掉落電線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疏于對線路巡檢、維護,在電線掉落后未能及時消除危險隱患,造成謝某某人身損害。其未能舉證證明其對涉案事故的發(fā)生沒有過錯,故應當對謝某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電信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公眾責任保險承保協(xié)議,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根據(jù)雙方的過錯,認定由被告電信公司承擔80%的責任。遂依法判決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謝某某醫(yī)療費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18萬元。
法官提醒:高空物件墜落危害性極大,對于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件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采用的歸責原則為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說作為管理人,如果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作為管理人已盡到管理責任和無過錯,那么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提醒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要及時做好安全風險防范和排查工作,同時要盡到警示告知義務,切實履行自身的管理職責。
通訊員:呂騰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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